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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提要: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一)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二)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一)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专家评审、现场核察和公示等,负责项目库的管理。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三)负责执行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审核拨付各具体项目资金,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六)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的档案。

(七)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下达专项资金指标至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四)协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五)指导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市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监察。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和审计。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对象,为在中国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产业政策,项目成果应当在深圳市实施,能够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一)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绿色物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绿色技术改造、绿色建材应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以及建筑新技术应用等领域的示范项目。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本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绿色创新发展无关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报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二)既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既有建筑通过绿色改造并获得相应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资助。

(三)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费用。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二)既有建筑外窗或者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对于太阳能光伏项目,根据年度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0.4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或者政府回购或者定价销售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者获得建筑面积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重要科研课题研究:资助金额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标准规范编制:资助金额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产业基地培育:国家级示范基地资助上限为100万元;广东省、深圳市级示范基地资助上限为50万元。省级或者市级示范基地获评国家级示范基地的,按国家级示范基地资助标准予以补差,省级、市级示范基地不重复给予资助。

(五)产业人才培训:对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代表性强、认知度高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行业代表性企业,在本市组织举办人才技术和管理培训,按最高200元/人?次予以资助。同一组织举办的人才培训,每年资助不得超过1次,总人数不得超过5000人次。

(六)技术应用推广活动:对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代表性强、认知度高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织举办或者参加国际、国内重要技术推广专业展会或者高端论坛等活动,资助金额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同一组织举办或者参加的国内或者国际同类专业展会或者高端论坛等活动,每年分别只限资助1次。

其他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能力建设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绿色生态城区或者园区示范项目、绿色建材应用示范项目、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以及应用本市建筑废弃物生产的绿色再生产品等支持领域相关资助标准,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除第二十条规定的奖励外,同一项目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资助和支持范围中的一项资助标准予以资助,不予重复资助。

第五章年度资金计划制定与审核

第二十四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提出资助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项目筛选、专家评审、现场核察等,提出初步资助计划。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将初步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同时征求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经公示及征求意见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将其纳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对年度资金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并随部门预算项目一并报市人大批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在申请受理、专家评审、预算评估、委托管理、节能量审核、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所需的管理经费,纳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三十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大批准后的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到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受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相关执行条件和要求时,须报告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七章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不受理其专项资金申请,按规定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请市级财政资金资助且未及时退返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可以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考察、评审、预算评估、验收、审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与申请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解除委托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职业道德,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取消其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安排区级有关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区域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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