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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2015年北京市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内容提要:                                                                                           

371保温政策解读: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2015年北京市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京发改〔2015〕723号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我委现组织开展2015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征集工作,将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在工业、交通、建筑、服务行业等领域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并且能产生一定节能量的项目。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大型公建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利用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下述条件:
  1.用能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
  2.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或核准(备案),且未完工;
  3.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依附或改造的主体符合本市相关产业政策,且未列入本市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
  4.项目改造对象为用能单位的关键工艺和重点用能设施(设备),且工艺和设施(设备)已稳定运行两年以上;
  5.项目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6.项目应于2015年实施,改造周期原则上为1年,不超过2年;
  7.具备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
  1.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2.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3.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4.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要求及程序
  (一)申报主体。
  工业类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和非工业类年节能量5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以下简称单个项目),由用能单位自行申报。
  工业类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下和非工业类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以下简称“小节能量项目”)可打捆申报(以下简称下简称“打捆项目”)。每捆子项目数量应不低于3个(含)不高于10个(含),且工业类每捆项目年总节能量不低于200吨(含)标准煤;非工业类每捆项目年总节能量不低于100吨(含)标准煤。
  属同一法人单位的多个小节能量项目,可由项目单位自主打捆申报,申报程序与单个项目申报程序一致;属不同法人单位的小节能量项目,可委托一个法人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用能单位与组织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力和义务关系,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打捆申报。
  (二)申报程序。
  用能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送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汇总至市发展改革委。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用能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应为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其格式内容应符合要求(详见附件)。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及附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报告须装订成册,一式4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光盘1份。
  2.对于打捆项目应同时提供各子项目备案材料、组织实施单位与用能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等。
  (四)有关工作程序的说明。
  1.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均接受项目申请材料,后续项目审核、验收、资金拨付等程序将集中分批组织。
  2.项目审核。我委将委托相关单位组织项目初选,对初选通过的项目,将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基期能耗审核。
  3.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自主组织项目建设。
  4.项目验收。项目稳定运行且具备节能量审核条件后(打捆项目应所有子项目均满足上述条件),用能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将项目验收报告和节能量审核申请经项目所在地或组织实施单位注册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送我委。我委将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节能量审核。
  5.奖励资金拨付。我委对节能量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我委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用能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奖励额度根据实际节能量,按照工业类项目60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类项目8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计算。若申报项目已同时获得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则按照工业36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5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计算。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13日
 
 
用能单位节能技改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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